山 东 妇 女 发 展 纲 要(2001—2010年)
前 言
21世纪,我国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新的历史性跨越。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必将进一步推动山东妇女事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和妇女工作,始终把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1995年,省政府颁布的《山东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以下简称 "九五"《纲要》),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行动纲领,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山东妇女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5年来,在各级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在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广大妇女积极参与下,我省妇女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九五"《纲要》的实施,改善了我省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加速了男女平等的进程,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健康等各个领域取得了全面进步,为21世纪的妇女发展奠定了基础。
今后10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妇女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时期。经济全球化的加快,特别是我省建设"大而强,富而美"新山东战略目标的实施,将为我省妇女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提供更多的机遇,同时也对全省妇女在更广泛领域和更高层次的参与,提出了新的挑战。为适应新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推动我省妇女事业更快发展,特制定《山东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快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纲要》按照《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从我省妇女发展的实际出发,提出了21世纪前10年我省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纲要》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全面进步,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作为总目标;把经济、政治、教育、健康、法律、环境作为优先发展领域;把妇女在改革开放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及农村与贫困妇女的发展作为突出重点。《纲要》既立足现实,又着眼未来,既有发展目标,又有工作措施,总体上体现了实事求是、持续发展、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的原则。
《纲要》是我省今后10年妇女发展的一项战略规划,旨在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妇女的可持续发展,鼓励引导妇女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总 目 标
到2010年山东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妇女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妇女全面进步;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完善妇女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法律赋予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的权利进一步得到实现。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 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5%以上。
4.实现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5.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6. 减少城乡妇女贫困数量,逐步消除妇女贫困。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妇女参与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将促进妇女就业列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提高妇女参与经济管理和决策的水平。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
3.确保妇女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经济资源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4.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利。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工资与男子工资相同。
5.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大力发展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鼓励妇女自谋职业,实行按比例安置残疾妇女就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妇女多种形式的再就业。
6.改善妇女就业结构,提高就业层次。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
7.为妇女充分就业提供信息、培训和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对妇女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提供各种就业信息;根据妇女求职需求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
8.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企业集体合同。加强培训,提高女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9.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全面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10.加大劳动与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企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要依法纠正和处理。
11.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12.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对贫困妇女实行政策倾斜,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项目,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得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2.省、市、县(市、区)、乡(镇)政府领导班子中女干部在达到1名的基础上,数量有所增加。
3.担任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女干部数量有所增加。
4.省、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至少选配1名女干部,其中担任正职的要有所增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领导班子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5.提高行政管理层、大专院校和企事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企业职工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应与该单位女职工所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6.村(居)民委员会中,基本达到有1名以上女干部。
7.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保持在20%以上。
(二)策略措施。
1.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2.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
3.制定和完善有关妇女生存、发展的方针和政策。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制定和落实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大胆任用优秀年轻女干部,确保女领导干部的比例稳步提高。
6.在选拔、聘用干部和录用公务员时,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女性在选拔、聘用及晋升时不受歧视。
7.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对女性领导人才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和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8.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不断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幅度增加。
9.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中,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提高女性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的比例。
10.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职工代表中女性的比例,充分发挥女职工代表的作用。
11.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妇女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
12.重视表彰、奖励妇女中的先进分子,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的社会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小学适龄女童入学率保持在99.8%以上,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
2.初中阶段女童入学率达到98%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3.高中阶段女性入学率达到85%以上,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15%左右。
4.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7%左右。
5.城镇职业妇女90%接受职业培训,农村妇女劳动力普遍接受实用技术培训。
6.妇女获得绿色证书人数在2000年的基础上提高60%,女农民技术员人数比2000年增加1倍;逐步提高中、高级女技术人员的比例。
7.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与男性基本接近。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全省的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妇女受教育的权利。
2.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运用法律、行政和教育的手段,制止女童辍学。实施"春蕾计划" ,帮助失、辍学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帮助残疾女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缩小男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差距。
3.在课程设置、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纳入社会性别意识;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社会性别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4.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5.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中的女性比例;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的资助政策,帮助贫困女生完成学业。
6.大力发展各类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采取多种办学体制,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受教育机会。通过各种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人员能够掌握先进的技能,适应职业变化的要求,提高岗位竞争能力。重点发展县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农村初中毕业生中的女性提供多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
7.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把扫除农村妇女文盲作为扫盲工作的重点,不断巩固扩大扫盲工作成果。
8.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培训等各个方面,培养女学生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道德水平和科学技术应用能力。
9.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一体化、开放性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10.农村妇女劳动力普遍接受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和文化知识教育。将农村初中阶段的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有机结合,使农村女童获得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11.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妇女的教育水平。加强残疾妇女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残疾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增强其生存发展能力。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2.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5。
3.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7%以上,非住院分娩中消毒接生率达到99%以上。
4.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0%。
5.已婚育龄夫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5%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降到0.5‰以下 。
6.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二)策略措施。
1.在卫生政策与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健康的主要目标,保证妇女健康目标的实施。
2.完善和落实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提高妇女的健康自主权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
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强化对卫生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4.发展社区服务,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发挥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将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纳入流入地死亡率统计范围。
5.以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卫生保健设施的配备,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提高农村妇女的卫生保健水平。
6.加强对妇幼卫生人员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7.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健康教育,提供保健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的普查普治率。
8.加强产科建设,提高产科服务质量,降低剖宫产率,提高住院分娩率。
9.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
10.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11.加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教育,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理念。
12.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强化对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减缓艾滋病的传播速度。
13.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中,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加大对妇女卫生保健事业的投入。
14.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农村合作医疗,提高城乡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15.充分利用现有体育场馆及设施,广泛开展妇女健身活动,提高妇女身体素质。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2.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率达到90%。
3.严厉打击侵害妇女的各类犯罪行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
4.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侵害妇女财产权利的婚姻案件、继承案件受理率达到100%。
5.维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6.健全、完善妇女法律援助和服务体系,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
(二)策略措施。
1.根据妇女权益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完善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2.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法制宣传规划,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3.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防范和减少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提高破案率。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和其他社会丑恶现象。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4.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时,要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抚养子女等合法权利。
5.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依法保障涉案女性在诉讼各阶段中的合法权益。
6.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性别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7.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保障受害妇女的申诉渠道畅通。
8.建立完善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妇女热线等各类妇女救助和服务机构,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
9.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水平。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口中女性比例不超过60%;城镇女性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达到全面覆盖。
3.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大力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4.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7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5%,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5%,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7%。
5.增强妇女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妇女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知晓率。
6.增加妇女自我支配的时间。
(二)策略措施。
1.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体现妇女与环境的发展目标。
2.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决策者的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和歧视,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有"、"四自"新女性。
4.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传媒和文化艺术工作,扩大对妇女的正面宣传,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
5.为妇女在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大众媒体的管理、节目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
6.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不同收入层次及不同年龄阶段的妇女逐步进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网络。
7.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资金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对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制度,提高社会救助对象的补助标准。
8.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提高社区家政服务水平,减轻妇女家务负担,使妇女有更多的支配时间发展个性、完善自我。
9.关注老年妇女、残疾妇女、贫困妇女的生活状况,创办为弱势妇女群体服务的公益事业,改善她们的生存环境,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
10.提倡平等和谐的家庭关系,倡导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11.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女性生活、工作和娱乐活动场所的各类污染指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12.改善农村妇女的生活环境。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改水受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
13.提高妇女的环保意识。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推广清洁生产,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农业,倡导绿色消费。
组织与实施
一、 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纲要》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纲要》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纲要》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本《纲要》的实施纳入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 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省直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纲要》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妇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四、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保证并逐步增加实施《纲要》所需经费。根据《纲要》实施中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拨款。各级政府要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妇女的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赞助。
五、本《纲要》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加强省级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实施《纲要》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纲要》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省级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全省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建立全省性别统计制度。
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目标的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纲要》的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评估、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纲要》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纲要》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纲要》的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本《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国务院和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省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地实施《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督导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国务院和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地对实施《纲要》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地都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纲要》和本地区规划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