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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5-06-09 [来源]: [浏览次数]:

山东省教育厅中国教育工会山东省委员会

关于在全省系统深入贯彻工会法

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教育工会,各高等学校:

为加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进一步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现就在全省教育系统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作为教育系统最广泛的群众组织,教育工会在党和政府与广大教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教育工会组织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的形势下,妥善处理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好改革进程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必须更好的发挥各级教育工会组织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会和各级各类的学校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教育工会工作,尊重教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教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民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会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凡研究制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措施、方案、办法等,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召开涉及教职工利益和权利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等有关工作,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

三、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要建立健全行政和工会民主协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会工作的实际问题;要依法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2%按时足额地向工会拨缴经费,坚持工会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不准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经费;要积极支持工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工会开展劳动竞赛、技术创新和送温暖活动,支持工会建立困难教职工帮扶中心和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工会举办为教职工服务的业余培训、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教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对那些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的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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