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要求进一步
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6月1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推动工会维权机制建设。
《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各级工会要依照《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的职责,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不断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方式和途径,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有效排查争议苗头,化解争议隐患。“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是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各级工会要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法制宣传教育制度等载体,形成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环境氛围,不断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将纠纷苗头及时化解在基层。
各级工会要在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预警机制,完善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地方劳动争议信息协调制度、信息收集和分析评估制度等。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发现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事件的隐患,及时排查处置。对矛盾可能激化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以便有关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矛盾和问题,有效的避免和减少社会不稳定现象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意见》强调,要强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扩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覆盖面。
《意见》指出,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是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工会要根椐该司法解释对调解协议书效力的认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完善调解工作考核标准、调解人员培训准入制度和表彰制度等,规范劳动争议调解文书制作,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意见》要求各级工会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要推广建立工会法律顾问制度和工会首席调解员制度,采取由上级工会代行下级工会部分维权职责的做法,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工会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
《意见》要求各级工会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制定规划,认真落实。要把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重要议题。推动劳动争议处理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制度,推广基层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人民法院委托工会诉前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等成功经验。
《意见》要求各级工会要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考核内容,建立激励机制,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要配备专人负责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保证办公经费。
摘至《中国教工》